§ 4. 神的靈性
A. 「靈」一詞的含義
對於所有著作(無論是神聖的還是世俗的)而言,解釋的基本原則是:詞語必須按其歷史意義來理解;亦即,必須按歷史證明其作者所使用的,以及其受眾所預期理解的意義來理解。語言的目的是溝通思想。除非詞語被使用者所預期的意義來理解,否則它們就無法達成其設計目的。聖經既是神對人所說的話,我們就有義務按其最初受眾必然會理解的意義來領受。什麼是「靈」(spirit)這個詞的含義?或者更確切地說,我們所對應的「靈」字,其希伯來文與希臘文的 usus loquendi(慣用語法)是什麼?在回答這個問題時,我們就明白了主說「神是個靈」時的含義。最初,רוּחַ 與 πνεῦμα 等詞意指流動的空氣,特別是氣息,如 πνεῦμα βίου(生命之氣)一詞;隨後指任何不可見的力量;再後來指人的靈魂。因此,當主說神是個靈時,祂授權我們相信:凡是從我們自身意識中所認識到的、構成「靈」之概念的本質要素,都應歸於神,作為界定祂本性的依據。關於此主題,意識教導我們(也教導了所有人):
- 靈魂是一種實體(substance);我們的思想與情感有一個共同的基礎,而這些思想與情感只是該實體變動的狀態或行為。實體是指具有客觀存在、持久性與力量的事物。即使是康德(Kant)也說:「Wo Handlung, mithin Thätigkeit und Kraft ist, da ist auch Substanz」(凡有運作,因而有活動與力量之處,必有實體)。這不僅是人類共同的信念,也為絕大多數哲學家所承認。如前所述,若無某種行動者而有行動,這與若無某種移動者而有移動一樣,是不可思議的。
- 意識教導我們,靈魂是一種個體的存有(individual subsistence)。這包含在我們對靈魂的統一性、同一性與持久性的意識中。我們並非僅僅意識到靈魂的某些狀態,進而推論出其本體與存有;而是說,這些內容是我們在自我意識中獲得的知識。笛卡兒(Des Cartes)著名的格言「我思故我在」(Cogito ergo sum),並非一個三段論。它並非指從思想的意識中推論出存在;而是指對思想的意識包含了對存在的意識。笛卡兒本人對此事的理解亦是如此,他說:「Cum advertimus nos esse res cogitantes, prima quædam notio est quæ ex nullo syllogismo concluditur; neque etiam cum quis dicit ‘Ego cogito, ergo sum, sive existo,’ existentiam ex cogitatione per syllogismum deducit, sed tanquam rem per se notam simplici mentis intuitu agnoscit.」(當我們察覺到自己是思考的事物時,這是一種最初的觀念,並非由任何三段論所推導;當有人說「我思,故我在」時,他並非透過三段論從思想中演繹出存在,而是將其視為一種透過心靈的單純直覺而自明的真理。)曼塞爾(Mansel)說:「無論意識的現象如何多樣——無論是透過此器官或彼器官的感覺、意志、思想、想像——我們對這一切的直接意識,都是同一個『自我』的感受。並非透過任何後續的反思努力,我才將視覺與聽覺、思想與意志結合為一個虛構的統一體或複合整體;在每一種情況下,我都是直接意識到『我』在看、在聽、在立志、在思考。這種自我人格(self-personality),如同所有其他單純且直接的呈現一樣,是不可定義的,但這正是因為它超越了定義。」這種個體存有之所以包含在自我意識中,是因為在自我意識中,我們將自己與一切非我的事物區分開來。
- 既然某種力量屬於每一個實體,那麼屬於靈、屬於「自我」這一實體的,便是思想、情感與意志的力量。這一切都賦予在最簡單的意識形式中。我們對於自己存在確信不疑,正如我們確信自己會思考、感受與立志一樣。我們唯有在這種思考、感受與立志的過程中才認識自己,因此我們確信這些力量或官能是靈的基本屬性,必然屬於每一個靈。
- 意識也告知我們靈魂的統一性或單純性。它並非由不同的元素所組成。它是由實體與形式所構成。它是一個賦有特定屬性的單純實體。它無法被分離或分割。
- 在意識到我們個體的存有時,我們也意識到了人格(personality)。並非每一個個體存有都是位格(person)。但每一個會思考、感受,並具有自我決定能力的個體存有,都是位格;因此,對我們存有以及思想與意志力量的意識,就是對人格的意識。
- 我們也意識到自己是道德主體,具有道德品格,並受道德義務的約束。
- 無須贅言,每一個靈都必須擁有自我意識。這包含在上述所有論點中。若無自我意識,我們不過是自然界中一種單純的力量。這是我們存在的根基,並必然包含在作為真實存在的「自我」概念中。
因此,我們無法高估「神是個靈」這一簡單命題所蘊含的真理之重要性。該命題蘊含了神是非物質的。物質的任何屬性都不能歸於祂。祂沒有廣延性、不可分割、不可複合、不可見、不可觸摸。祂既無體積也無形狀。聖經處處承認人類直覺的信念是真實的。這些信念之一便是:靈不是物質,物質也不是靈;不同且不相容的屬性不能屬於同一個實體。因此,當聖經向我們啟示神是個靈時,它向我們啟示了物質的任何屬性都不能歸於神的本質。這種存在於人類所有信念底層的現實主義二元論(realistic dualism),也構成了聖經所有啟示的基礎。
B. 神的靈性所帶來的結果
若神是個靈,必然得出結論:祂是一個位格——一個具備自我意識、有智慧、有意志的主體。既然這一切都包含在我們作為靈的自我意識中,那麼這一切必然適用於神,否則神就是比人更低等的存在。
這也得出結論:神是一個單純的存有(simple Being),不僅指祂並非由不同的元素所組成,也指祂不容許實體與偶性(accidents)之間的區別。沒有任何事物可以加於神,也沒有任何事物可以從神身上奪走。從這個角度看,神的單純性以及其他屬性,都比我們靈性本質中相應的屬性更為高超。人的靈魂是一個單純的實體,但它會受變動影響。它能獲得或失去知識、聖潔與力量。從這個觀點看,這些在我們的實體中是偶性。但在神裡面,這些是本質且不變的屬性。
最後,從神是個靈這一點得出結論:祂既是道德的,也是有智慧的存有。理性的、有意志的存有,其本性必然要求符合公義的法則,而在神的情況下,這法則就是祂自己無限的理性。這些是首要真理,不應為了任何思辨性的反對意見而犧牲。有人告訴我們,無限的靈不可能是位格,因為位格意味著自我意識,而自我意識意味著「自我」與「非我」的區別,這是一種限制——這種說法是徒勞的。同樣徒勞的是說,神不可能有道德卓越性,因為道德良善意味著對律法的順服,而順服律法又與絕對存有的概念不相容。這些都是空洞的思辨;即使無法獲得令人滿意的解答,也不構成拒絕理性與良知之直覺真理的合理根據。我們本性中充滿了奧祕,然而沒有一個神智正常的人會否認自己的人格存在與道德責任。若有人被這類詭辯所迷惑,以致放棄對神作為一位格化的靈與慈愛天父的信仰,那他比瘋子更甚。
聖經證實了這些觀點。
無須贅言,聖經處處將神描述為擁有上述所有靈的屬性。一切宗教皆建立在此基礎之上;所有與神的交通、敬拜、禱告,以及對神作為保存者、施恩者與救贖主的信靠,皆是如此。聖經中的神是一位格。祂對亞當說話。祂向挪亞啟示自己。祂與亞伯拉罕立約。祂與摩西交談,如同朋友與朋友交談。祂處處使用人稱代名詞。祂說:「我是」,「這是我的名」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我有憐憫,有恩典。求告我,我就必應允你。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,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祂的人。聽禱告的主啊,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祢。當主教導我們說:「我們在天上的父。願人都尊祢的名為聖。願祢的國降臨。願祢的旨意行在地上」時,祂將揭示神是個靈,以及作為靈所蘊含的一切意義的話語,放在了我們的口中。聖經中的神處處與異教的神明形成對比,祂是一位能看、能聽、能愛的神。這些並非僅是規範性的,而是真實的真理。當神如此向我們顯現,作為一位我們可以與之交通、且無處不在以施予幫助與拯救的位格時,祂並非在戲弄我們。曼塞爾說:「對人類理性而言,位格與無限顯得處於不可調和的對立之中;在宗教體系中承認其中之一,幾乎不可避免地意味著犧牲另一者。」這絕非如此。根據聖經,並根據我們自身本性、理性以及良知的指引,神是個靈,而身為靈,祂必然是一位格;祂是一位能說「我」,且我們能對祂說「祢」的存有。